被执行人杨清雄,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姬小梅申请执行杨清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清雄应给付申请人法律文书款250,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25.00元,承担执行费3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清雄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姬小梅申请执行杨清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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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唐继春
审判员 李占阳
二〇一五 年 六 月 三十日
书记员 黄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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