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迟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航天红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东海,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贵州驰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航天红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汇民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申请人湖北三江航天江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贵州航天红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由于被执行人财产正在破产清算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驰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航天红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唐继春
审判员 李占阳
二零一五年 六 月 五 日
书记员 黄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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