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谢邹兵,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在执行金建民申请执行谢邹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谢邹兵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金建民申请执行谢邹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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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唐继春
审判员 李占阳
二〇一五 年 六 月 四 日
书记员 黄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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