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建民申请执行谢邹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7
申请执行人金建民,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谢邹兵,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在执行金建民申请执行谢邹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谢邹兵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金建民申请执行谢邹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唐继春

审判员  李占阳

二〇一五 年 六 月 四 日

书记员  黄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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