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朱栋,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冯光英,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5)汇民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谷和平申请执行冯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冯光英支付申请人谷和平1000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冯光英无法联系,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院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谷和平申请执行冯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张元书
审判员 李占阳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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