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明才,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骆诗东, 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刘成宽申请执行张明才、骆诗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张明才、骆诗东应给付申请人法律文书款4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明才、骆诗东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刘成宽申请执行张明才、骆诗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唐继春
审判员 李占阳
二〇一五 年 九 月 八十五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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