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成宽申请执行张明才、骆诗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7
申请执行人刘成宽,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执行人张明才,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骆诗东, 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刘成宽申请执行张明才、骆诗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张明才、骆诗东应给付申请人法律文书款4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明才、骆诗东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刘成宽申请执行张明才、骆诗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唐继春

审判员  李占阳

二〇一五 年 九 月 八十五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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