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仁梅, 女, 汉族, 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李玉强, 男, 汉族, 遵义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20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申请执行陈仁梅、李玉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已停止经营,对抵押资产现暂无执行条件,执行困难,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申请执行陈仁梅、李玉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唐继春
审判员 李占阳
二〇一五年 五 月 十二 日
书记员 黄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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