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鑫申请执行刘文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7
申请执行人李鑫,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刘文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147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李鑫申请执行刘文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法律文书款402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70元,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李鑫申请执行刘文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李占阳

审判员  唐继春

二○一五 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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