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文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147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李鑫申请执行刘文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法律文书款402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70元,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李鑫申请执行刘文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李占阳
审判员 唐继春
二○一五 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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