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金禄,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丹。
委托代理人李小花。
被执行人陈小朋,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潘小梅,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32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陈小朋、潘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汇执字第270号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陈小朋、潘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何良远
二○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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