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陈小朋、潘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7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城上城综合大楼,组织机构代码:7801453-7。

法定代表人张金禄,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丹。

委托代理人李小花。

被执行人陈小朋,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潘小梅,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32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陈小朋、潘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汇执字第270号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陈小朋、潘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何良远

二○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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