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金禄,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丹。
委托代理人李小花。
被执行人李龙超,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150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龙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30日前还款1万元,余款于2016年2月5日前一次性还清。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龙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杨 蛟
二○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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