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本院(2015)汇执字第349号没收财物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杨 蛟
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文艳
")终结本院(2015)汇执字第349号没收财物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杨 蛟
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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