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没收财物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7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没收财物一案。本院(2014)汇刑初字第56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遵义市森林公安局扣押的赃物:位于四川省都江堰市石羊镇风堆村永兴植物园内的南方红豆杉5株、柳街镇五一村紫园内的南方红豆杉3株,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李青松景观建设工地上的银杏树6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与园林绿化公司人员现场实地查看后,该树暂时不宜移栽。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汇执字第349号没收财物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杨 蛟

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文艳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