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城上城综合大楼(12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禄,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花,该联社合规与法律事务部员工。
被执行人吴碧利,遵义市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4)汇民初字第85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吴碧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吴碧利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费共计3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偿还10000.00元后,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吴碧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三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张 勇
二○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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