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马宪平、范太琼、蔡长林、李朝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7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城上城综合大楼。

法定代理表人张金禄,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花,系社职工。

被执行人马宪平,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范太琼,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蔡长林,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李朝孟,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汇民初字第274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马宪平、范太琼、蔡长林、李朝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马宪平、范太琼、蔡长林、李朝孟偿还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70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宪平、范太琼、蔡长林、李朝孟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马宪平、范太琼、蔡长林、李朝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人民法院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恢复执行。

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徐珊珊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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