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凤霞。
被执行人邹兴明,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陈宗平, 汉族,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171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邹兴明、陈宗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邹兴明、陈宗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6065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邹兴明有车子一辆,现已查封,因目前无该车的踪迹,不具备执行条件,而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法院(2014)汇民初字第171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邹兴明、陈宗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徐珊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文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