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城上城综合大楼。
法定代理表人张金禄,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花,系社职工。
被执行人赵财能,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杨开英,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汇民初字第223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赵财能、杨开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赵财能、杨开英偿还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随本清);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财能、杨开英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赵财能、杨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人民法院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恢复执行。
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徐珊珊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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