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吴远洪、张元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7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汇川区南京路城上城综合大楼(12) 号,机构代码:78017453-7

法定代表人张金禄,该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吴远洪,遵义市人。

被执行人张元明,遵义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4)汇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遵义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吴远洪、张元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立即偿付申请人借款20000.00元本息, 并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15.00元,并承担申请费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因被执行人己查封车辆无下落,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吴远洪、张元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徐珊珊

二0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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