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金禄,理事长。
被执行人宋启强,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李治华,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181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宋启强、李治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宋启强、李治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5000元并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被执行人未履行。经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2014)汇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宋启强、李治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徐珊珊
审判员 张 俊
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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