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金禄,该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张光友,遵义市人。
被执行人李传美,遵义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4)汇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遵义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光友、李传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立即偿付申请人借款30000.00元本息, 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75.00元,并承担申请费35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光友、李传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谢 兴 伟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徐 珊 珊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文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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