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光友、李传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7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汇川区南京路城上城综合大楼(12) 号,机构代码:78017453-7

法定代表人张金禄,该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张光友,遵义市人。

被执行人李传美,遵义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4)汇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遵义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光友、李传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立即偿付申请人借款30000.00元本息, 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75.00元,并承担申请费35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光友、李传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谢 兴 伟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徐 珊 珊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文 艳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