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城上城综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禄,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花,系社职工。
被执行人王廷春,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汇民初字第86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廷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王廷春偿还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随本清);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廷春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廷春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人民法院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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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徐珊珊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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