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遵义玛斯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3309224。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汇川酒店一楼。
本院依据遵义市汇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并生效的(2014)遵汇劳人仲字第190号仲裁裁决书,受理了钟生方申请执行遵义玛斯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遵义玛斯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为其垫付的的费用报销金额16349元。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自行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由此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自己权益的处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钟生方申请执行遵义玛斯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徐珊珊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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