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8017XXXX),遵义市汇川区城上城综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禄。
委托代理人李小花、彭丹。
被执行人任昌燕,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任昌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任昌燕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46620元及利息。执行中已查封被执行人财产,但该项财产暂时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时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2015)汇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任昌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徐珊珊
审判员 张 俊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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