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庹必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阳,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遵义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香港路民生广场,组织机构代码:70964XXXX。
法定代表人胥忠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184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遵义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遵义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805352.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9240.00元,承担执行费3045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遵义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水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杨 蛟
审判员 何良远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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