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金禄,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勇、李小花。
被执行人汪朝英,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在执行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汪朝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500.00元。余款部分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汇执字第56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杨 蛟
审判员 张 俊
二零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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