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良群申请执行刘世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6
申请执行人伍良群,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执行人刘世忠,住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52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伍良群申请执行刘世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世忠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75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义务,执行中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财产,并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伍良群依据(2015)汇民初字第52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世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徐珊珊

审判员  张 俊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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