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世忠,住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52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伍良群申请执行刘世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世忠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75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义务,执行中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财产,并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伍良群依据(2015)汇民初字第52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世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徐珊珊
审判员 张 俊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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