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琴敏,籍贯、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徐雅琪,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菲,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执行人遵义市兴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遵义市新店子护城综合大楼五楼,组织机构代码:74110XXXX。
法定代表人杨继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晏子良、徐琴敏申请执行黄菲、遵义市兴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聂琼的银行存款10330.00元。余款部分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汇执字第31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杨蛟
审判员 张勇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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