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宋黔林,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冰涛.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汇民初字第160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肖殿瑜申请执行杨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杨冰涛偿还肖殿瑜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按月息2分的利率从2013年1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支付补偿款1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3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冰涛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冰涛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肖殿瑜申请执行杨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人民法院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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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徐珊珊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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