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贵州省大黔门茶业有限公司、彭贵南、彭贵阳、李彬、遵义市市政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6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组织机构代码:78017XXXX。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城上城综合大楼(12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禄,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莉,该联社大坪分社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小花,该联社合规与法律事务部员工。

被执行人贵州省大黔门茶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8395XXXX。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镇核桃坝村。

法定代表人彭贵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彭贵南,贵州省湄潭县人。

被执行人彭贵阳,贵州省湄潭县人。

被执行人李彬,四川省攀枝花市人。

被执行人遵义市市政房地产开发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3094XXXX。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园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唐宏峨,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3)汇民初字第272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贵州省大黔门茶业有限公司、彭贵南、彭贵阳、李彬、遵义市市政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贵州大黔门茶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彭贵南、彭贵阳、李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遵义市市政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46800.00元、公告费400.00元,合计47200.00元;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费524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省大黔门茶业有限公司、彭贵南、彭贵阳、李彬、遵义市市政房地产开发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张俊

审判员  张勇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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