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某某,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某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60000。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张某某依据法院生效裁判申请执行陈某某离婚纠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徐珊珊
审判员 张 俊
二零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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