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潘小均,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汇民初字第214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王吉富申请执行潘小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潘小均偿还王吉富租赁欠款23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潘小均,现长期在外打工,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潘小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王吉富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王吉富申请执行潘小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人民法院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恢复执行。
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徐珊珊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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