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幸利忠,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335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幸利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幸利忠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2063.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义务,经查亦未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法院生效裁判申请执行幸利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杨 蛟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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