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金禄,该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张晓宏,遵义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4)汇民初字第70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遵义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晓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立即偿付申请人借款130000.00元本息, 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450.00元,并承担申请费187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晓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徐珊珊
二0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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