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赵正彬,遵义市人。
被执行人袁跃宾,重庆市大足县人。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汇民商初字第24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张崇友申请执行袁跃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袁跃宾支付张崇友人民币10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袁跃宾财产不宜处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袁跃宾的财产不宜处置,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张崇友申请执行袁跃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人民法院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恢复执行。
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徐珊珊
二零一五 年七 月一 日
书记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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