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长云,贵州省遵义市人。
权利人叶卫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汇民初字第19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3日申请执行王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王长云给付申请人叶卫红法律文书款50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双倍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执行费54800.00元。被执行人王长云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申请人请求暂不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叶卫红申请执行王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徐珊珊
审判员 张 俊
二0一 五 年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书记员 张 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