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吉德均,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汇民初字第291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涂方清申请执行吉德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吉德均偿还涂方清借款1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吉德均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吉德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涂方清申请执行吉德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人民法院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恢复执行。
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徐珊珊
二零一五 年七 月八日
书记员 王文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