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辉华,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航天红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高新科技产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536XXXX。
法定代表人万东海,公司董事长。
权利人十堰市九霄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法院(2015)汇民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0日申请执行贵州航天红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贵州航天红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十堰市九霄摩擦材料有限公司法律文书款210500.00元和2014年11月28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提取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及2015年2月7日起双倍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申请费3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裁定受理湖北三江航天江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贵州航天红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十堰市九霄摩擦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航天红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徐珊珊
审判员 张 俊
二 0 一 五 年 六 月 九 日
书记员 张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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