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姚延兰,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1)汇民初字第113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谢元禄申请执行姚延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不宜处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谢元禄申请执行姚延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谢兴伟 审 判 员 张 俊 审 判 员 张 勇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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