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周涛,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明。
被执行人黎泽举,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黎主桂,住遵义市。
本院在执行皮远良申请执行黎泽举、黎主桂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15日支付1万元,余款3万元从2015年7月起每月支付1万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汇执字第75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杨蛟
审判员 张俊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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