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永生花园永平楼门上夹号,组织机构代码68398XXXX。
法定代表人蔡大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胜梅,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汇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申请执行杨胜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杨胜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物业服务费及滞纳金3989.63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胜梅无存款,申请执行人由此提出终结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执行申请是自己权益的处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申请执行杨胜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二年内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徐珊珊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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