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遵义市京瑞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宁波路维也纳春天3期,机构代码:741102565。
法定代表人阎鑫,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4)汇民初字第297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杨光琼申请执行遵义市京瑞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立即支付申请人逾期交房违约金17257.05元, 并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60.00元,并承担申请费16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杨光琼申请执行遵义市京瑞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徐珊珊
二0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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