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代理人王世均,系王正玉之父。
被执行人杨峥涛。
法定代理人杨志生,系杨峥涛之父。
被执行人李明帅。
法定代理人李文亮,系李明帅之父。
被执行人骆凯。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汇少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王正玉申请执行杨峥涛、李明帅、骆凯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杨峥涛赔偿王正玉各项费用105353.79元、李明帅赔偿王正玉各项费用100353.79元、承担320元赔偿王正玉各项费用22470.75;案件受理费杨峥涛承担320元,李明帅承担320元、骆凯承担65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峥涛无可供执行财产;骆凯自动履行全部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明帅家庭财产及户籍均在仁怀县,因此对李明帅的部份委托到仁怀县法院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峥涛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王正玉申请执行杨峥涛、李明帅、骆凯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人民法院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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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徐珊珊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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