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丽丽,。
申请执行人杨开隆,。
申请执行人杨国伦。
申请执行人王世吉。
委托代理人郑纪刚,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以上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遵义市荣祥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098XXXX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遵绥路口。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汇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夏芝容、杨丽丽、杨开隆、杨国伦、王世杰申请执行遵义市荣祥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遵义市荣祥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医疗费、补助金等各项金额为564108元,并从2013年3月起,支付杨丽丽、杨开隆按每月每人480元的抚恤金。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被执行人遵义市荣祥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自动履行20万元,并在一年内支付30万元,其余部份内容、金额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请执行人由此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自己权益的处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夏芝容、杨丽丽、杨开隆、杨国伦、王世杰申请执行遵义市荣祥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徐珊珊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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