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管凤,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唐小松,遵义市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4)汇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童素强申请执行管凤、唐小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童素强于2015年8月26日撤回执行申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5)汇执字第153号童素强申请执行唐小松、管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张 勇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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