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仕江、郑珍才、李余、李浪、李亚琳申请执行邹泽、陈仕界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6
申请执行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住所:汇川区厦门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2214XXXX。

负责人李涛,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贵州红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红花岗区长征镇外环路原汽配公司1栋2-3层,组织机构代玛77532852-X。

法定代表人徐天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昂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乙栋。组织机构代码:69270XXXX。

法定代表人熊晓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天顺,1963生4月14日生,遵义市人。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4)汇民初字第214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申请执行贵州红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昂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徐天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贵州红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偿付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借款4493983.53元及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贵州昂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徐天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诉讼费用50530.00元、承担申请费5082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己设定抵押或被其他法院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申请执行贵州红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昂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徐天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徐珊珊

审判员  张 勇

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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