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遵义市京瑞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1102565。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宁波路维也纳春天3期。
法定代表人阎鑫,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4)汇民初字第298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文晓福申请执行遵义市京瑞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遵义市京瑞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文晓福逾期交房违约金28750.3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1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3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遵义市京瑞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文晓福申请执行遵义市京瑞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谢兴伟 审 判 员 张 俊 审 判 员 张 勇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文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