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遵义市汇川区长兴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锦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汇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遵汇劳人仲字[2015] 笫64号仲裁裁决书,受理执行刘世明申请执行遵义市汇川区长兴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被执行人遵义市汇川区长兴煤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7655元,承担申请费76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义务,经查亦未查找到其可代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刘世明申请执行遵义市汇川区长兴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徐珊珊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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