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周恒,遵义市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5)汇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郭光亚申请执行周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嗣后,申请执行人郭光亚于2015年8月21日撤回执行申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5)汇执字第876号郭光亚申请执行周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张 勇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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