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胡旭东,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张国涛,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聂琼,住遵义市。
本院在执行卢光美申请执行胡旭东、张国涛、聂琼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聂琼的银行存款23050.00元。余款部分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汇执字第54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杨蛟
审判员 张俊
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玮
")被执行人胡旭东,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张国涛,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聂琼,住遵义市。
本院在执行卢光美申请执行胡旭东、张国涛、聂琼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聂琼的银行存款23050.00元。余款部分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汇执字第54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杨蛟
审判员 张俊
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