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郑雪双,四川省简阳市人。
被执行人陈大武,贵州省仁怀县人。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汇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何忠华申请执行郑雪双、陈大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郑雪双、陈大武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6000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9800元和公告费400。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自行履行的协议,申请执行人据此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自己权益的处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何忠华申请执行郑雪双、陈大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徐珊珊
二 零一五 年九 月八 日
书记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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