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遵义市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遵义市汇川区湖滨路12栋三层2号,组织机构代码:76139XXXX。
法定代表人陈波,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刘应霞申请执行遵义市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2014)汇民初字第2089号民事判决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汇执字第69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杨 蛟
审判员 张 勇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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