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长芬、熊志良申请执行祝怀举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6
申请执行人陈长芬,贵州省正安县人,住遵义市。

申请执行人熊志良,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执行人祝怀举,贵州省绥阳县人,住贵州省绥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商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陈长芬、熊志良申请执行祝怀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祝怀举支付陈长芬和熊志良人民币821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在乐山镇的工程款查封、冻结,因该工程未结算,暂不能提取,申请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祝怀举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第(六)项“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陈长芬、熊志良申请执行祝怀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徐珊珊

审判员  张俊

二○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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