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俞锃涛,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清雄,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60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艾华申请执行杨清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清雄于2017年9月30日前一次还清借款。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艾华申请执行杨清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李占阳
审判员 杨蛟
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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